第九条 开工前的审计。
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治理项目总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贷款项目审查有无银行贷款的承诺或合同,自筹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预算内资金的拨款计划。
审查治理资金是否列入当年国家下达部门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开工前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治理项目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开工前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第十条 建设期间的审计。
一、投招标审计。
审查投招标程序,评价投招标的合规、合法性,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情况,评价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承包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审查是否按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要求下达和编制年度计划。
审查年度基建计划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工作量,有无多列、虚报工作量。
审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有无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审查在工程施工中,有无未经审批设计的主管单位批准和设计单位同意,随意改变设计方案,是否有计划外项目和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变更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三、建设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审查基建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资金到位情况,有无挪用、挤占、转移资金。
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按进度、按预算、按合同、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审查基建收入是否足额入帐,上交、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审查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执行现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理、规范,会计资料是否完整、清晰,制度是否健全,评价财会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是否符合水利部和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项目建设概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是否超概算,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基建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有无挤占建设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审查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的真实性,有无虚列建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