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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四)不得 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一条 科技部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计划管理机构、科技经费管理机构和驻科技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三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四条 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 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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