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
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致,重点确定近期规划。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六)编制程序:
1.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落实编制经费;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技术培训等;
2.调查分析:在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现有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与调查的基础上,对现状、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明确存在的问题;
3.拟定规划方案: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土地资源状况,提出规划目标和任务,并结合资金投入和有关政策,综合平衡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相关规划指标分解等,拟定两个以上供选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和评价后,提出规划推荐方案;
4.协调论证:通过规划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主要就规划目标、重点区域布局、开发整理分区、重点工程安排、实施政策和措施等进行协调论证,县级规划还应征求公众意见;
5.规划评审和报批:通过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评审会,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根据规划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后,按照本意见要求报批。规划编制、评审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本意见。
(七)规划成果: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2.规划图件:省级和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图件比例尺一般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一致。
3.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及工作报告等。
上述成果包括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提交的文档、图件的电子数据。有条件的,应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