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强化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监督。合资企业中方董事长、总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发生撤换、调离、辞职、解聘的,经征得合资企业董事会同意后,要依法进行离任审计。要重视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投诉举报,对于投诉举报的问题认真进行查证处理。充分发挥合资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企业员工的监督作用。
五、完善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
(17)根据委托责任书的约定,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合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在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任期将要结束时进行。考核时由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写出书面述职报告。中方国有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了解核实考核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经营业绩。
(18)探索建立科学的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主要考核其参加合资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维护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投资收益等情况。对高级经营者主要考核合资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技术进步以及维护投资各方权益等情况。
(19)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要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并按优秀、称职、不称职分出不同档次,建立业绩档案。要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使之成为奖罚、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给合资企业或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经考核确认为不称职的,应依法予以撤换;对以损害中方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利益的,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经查证核实后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加强宏观指导,明确管理责任
(20)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组织、经贸、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督促检查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整体建设中来,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各级经贸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抓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素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监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东权益行使情况,与有关部门一道制定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分配、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