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自觉将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先导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认真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规划,定期听取教育培训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创造条件。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责任制,将培训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量化责任,硬化考核,强化激励,培训任务完成的情况,要作为各单位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同时,各级领导要起到良好的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带头落实培训规划,保证教育培训任务顺利完成。
(二)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工作部门要主动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积极争取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教育培训制度,使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考核、任用相结合的制度,把培训工作作为考核、晋升、定级,任职的必备条件。对于没有达到规定的文化程度,及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提拔、任用或继续上岗。要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制度,为干部的提拔任用提供依据。要坚持干部调训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都要按培训计划规定的名额和条件落实培训学员,确保按时完成培训任务。要实行干部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制度。下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培训情况、下年度的培训计划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培训基地是培训干部的重要阵地和主渠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采取措施,在现有培训机构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布局合理,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基地。司法部要建立全国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要建立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地、市司法局和监狱劳教单位也可以建立培训基地,基本形成全系统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要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勇于创新,深化改革,探索和运用现代化教育培训方法和手段,提高教育培训效率和质量。要加强对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优化师资结构,提高师资素质,建立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要加强对培训基地质量的检查评估,严格培训基地的办学条件和质量。
(四)组织编写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的培训教材。在现有各类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教材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写一批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和形势发展需要的培训教材和辅导教材。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队伍的人才优势,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力求所编教材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实用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组织编写辅助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