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应用部门应当接受内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开展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应用部门制定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应当抄送内审部门。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应用部门召开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应用有关的重要工作会议,应当通知内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应用部门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应当根据系统重要性程度和所处理业务的性质,保留充分的审计线索,必要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内审监督检查接口,并就保留审计线索和内市监督检查接口等问题听取内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应用部门应当及时向内审部门通报下列情况:
(一)开发建设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对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重大变更及废止;
(三)系统运行发生重大事故;
(四)计算机犯罪情况;
(五)与系统管理和应用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工作时,被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内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系统开发、运行、维护有关文件和技术文档资料;
(二)系统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应用软件和数据存储介质;
(四)系统运行日志;
(五)有关的报表、账簿、凭证;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情况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发展整体规划以及立项审查。审批情况;
(二)系统目标和开发计划情况;
(三)系统设计和可行性分析情况;
(四)系统设备采购管理情况;
(五)系统测试、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六)系统开发建设有关文档和技术资料管理情况;
(七)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环境情况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