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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合同文本的通知

  1.其“项目合同”的重大变更;
  2.其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经营活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3.其会计原则的重大修改;
  4.其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财务、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借款人”的,且在“贷款人”看来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十六)“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上述违约事件是否发生,由“贷款人”作出判断并通知“借款人”。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
  (二)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货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贷款”的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费用;
  (四)要求“借款人”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物;
  (五)从“借款人”在“代理行”或其他银行境内外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宣布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针对“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二十六条中的第1和2项,除“贷款人”在上述第二十七条项下的权利外,“贷款人”有权进一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所有逾期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二)对所有挪用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十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借款人”及“贷款人”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按约定条件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司法原因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第十一章 抵消、转让和权利放弃



  当支付的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消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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