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出国团组对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赠发的零用金、生活补助费,应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四十二条 出国团组在国内交际活动中必要的餐费、礼品费、交通费、通讯费及杂费等,由总行办公室主任审批,总行财务部门据实报销。
第九章 护照、签证的办理
第四十三条 总行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
(一)参加本行出国团组人员的护照、签证,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本行人员参加外单位团组的,其护照由总行办公室办理;签证由组团单位为其办理。
(三)参加本行组团的外单位人员,其护照由所在单位办理,签证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出国人员持有因公护照,且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必须继续使用。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办理因公出国护照、签证的人员应为办证人员留出充足的办理时间,并按要求提供护照相片,填写有关表格。
(一)申请办理护照需7天时间,申请办理签证时间以所去国家在华使馆的规定为准。
(二)护照相片须符合以下要求:
彩色小2寸免冠正面近半年相片10张。照相时着装整齐、头部不允许佩带任何饰物。不允许使用一次成相或电脑合成的相片。相片背面需用铅笔写上本人的姓名。
(三)出国人员须本人填写护照、签证的有关表格。内容要真实完整,字迹要清晰可认,不得涂改。
(四)护照、签证表格上的签名,须由本人填写,两个签名的笔体应一致。
第十章 出国前准备
第四十六条 出国团组在出国前,由总行办公室组织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第四十七条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需检查出国证件及有关资料,如护照、国外邀请函、外汇携带证等。还应复印护照内个人资料页及签证页备用,并与护照分开保管。从香港或澳门过境的团组,须携带办公室为其开具的出境证明。
第十一章 携带物品与礼品
第四十八条 出国人员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音像制品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物品;确因工作需要非带不可的,应按照国家保密部门和海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