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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纳制度

  第二十九条 票样不许进入流通。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均应收回,并向持票人追查票样的来源。如确系误收,可按兑换办法兑回,兑付款暂列“其他应收款”科目,查清后票样丢失行应当偿付兑付款。票样收回后,应当根据票样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人员严肃处理。如非本行经管的票样,应逐级报上级行追查。
  第三十条 各级营业机构均应配备获得生产许可证并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合格的反假鉴别仪器。凡收付50元以上大面额钞票必须经手工和仪器双重鉴别。
  对一时难以确定真假的票币,出纳人员应开给持票人临时收据,并将可疑票币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 各营业单位发现假币一律予以没收,并应当追查其来源,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没收时应当着持票人的面,在票币正反面加盖“假币”戳记和经办人名章,开具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没收登记簿。对没收的假币应严格管理,账实分开,并及时移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凡发现变造的人民币(如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改等),原则上应予没收,但经追查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鉴别制度而误收假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明知是假币而付给客户的,一经查实,除由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错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出纳错款,应当逐笔登记会计出纳业务差错登记簿,及时组织查找,力求挽回损失。对当日查找无着落的错款,应当向上级行报告;千元以内报地(市)分行;千元(含)以上万元以下的报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万元(含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对情节复杂的大额错款,应及时报告当地司法部门。被司法部门立案的,不论金额大小,必须上报总行。
  第三十五条 对当日查找无着落的错款,经行领导批准,暂列“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得空库或溢库。待查清情况后,区别性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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