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

  第十条 上级稽核部门对下级稽核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稽核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稽核,但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稽核。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检查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情况;
  (四)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检查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
  (六)开展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
  (七)检查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八)检查计算机业务软件的开发、操作和管理情况;
  (九)检查他行代理本行业务情况;
  (十)核查行长或上级稽核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应当如实向本级行行长和上一级稽核部门提出稽核报告。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 稽核部门的权限

  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被稽核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进行稽核时,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的资金计划、信贷管理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统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必要时可采取先封后查措施,被稽核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进行稽核时,有权就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稽核部门工作,如实向稽核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稽核部门对被稽核单位存在的违反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农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