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借款人收储的地方储备粮的费用、利息、价差等财政补贴资金是否落实来源。有无历史拖欠情况。
(四)对借款人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外租仓库存储)地方储备粮的,开户行直接或委托代储(或外租)企业所在地农发行对代储(或外租)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五)借款人已承借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等违规行为。
(六)按规定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对由借款人实行统借统还、借款人的直属库点在异地的,开户行直接或委托直属库点所在地农发行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贷款的审查由开户行的信贷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应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相关栏签署意见,按规定报审批人审批;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调查资料有疑问的,要退回重新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借款人。
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对经审查批准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人的直属库点在异地的,还应按照规定由开户行、直属库点所在地农发行、借款人、直属库四方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异地存储粮食监管委托代理协议》。对借款人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外租仓库存储)省级储备粮的,开户行、代储(或外租)企业所在地农发行、借款人、代储(或外租)企业也必须按规定签订《异地存储粮食监管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根据地方储备粮计划,采取集中一次审批、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的办法。
(一)借款人在当地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用于地方储备的,开户行应在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购价格标准内按粮食入库进度据实发放贷款。对只规定收购价格幅度,未明确具体价格标准的,开户行在规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从严掌握贷款发放。
(二)借款人调入(含进口)粮食用于增加地方储备的,开户行应在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调入价格标准内,据实发放贷款。对确需跨省调入粮食的,所需贷款原则上报省级分行批准。从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调入粮食的,调入方开户行发放贷款前,必须与调出方开户行取得联系,并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