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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一是档案材料要专人保管,资料齐全,科学管理;二是认真收集、归档上级行和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类政策文件和报表资料;三是认真收集、整理和归档本行呈报和下发的有关文件和报表;四是认真收集、归档辖区内银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报表、背景材料及相关的宏观政策、行业生产、发展状况等资料。银行对收集、归档的资料,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员的岗位职责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棉花购销贷款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级行要按照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对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及其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为了监督借款人落实信贷政策,严肃信贷纪律,开户银行有权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借款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实施加收利息、不提供贷款、强制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棉花购销贷款的形态发生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加收贷款利息。
  (一)贷款到期后不及时申请办理展期手续,造成贷款逾期的;
  (二)贷款到期后申请展期理由不充分,未得到批准展期的;
  (三)借款人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棉花购销贷款的。
  第四十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开户银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或造成棉花购销贷款被挤占挪用,经开户银行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而在限改期内未改正的,不提供新增贷款,情节严重的要强制收回原有贷款,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刑事责任。
  (一)不向开户银行定期提供棉花收购、调销、储备(库存)有关凭证、合同、报表、文件等资料的;
  (二)虚报收购、调销、储备(库存)数量、品种、质量,或者谎报收购、调销价格,套取棉花购销贷款并挪用的;
  (三)违规多头开户,或坐支回笼货款的;
  (四)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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