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肉、
储备糖、储备烟叶、储存羊毛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6月28日 农发行字[2001]11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肉、储备糖、储备烟叶、储存羊毛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肉、储备糖、储备烟叶、
储存羊毛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肉、储备糖、储备烟叶和储存羊毛等粮、棉储备以外的其他专项储备(存)贷款[以下简称其他储备(存)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肉、糖、烟叶、羊毛等农副产品的管理政策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其他储备(存)商品贷款管理任务的行(以下简称“承贷行”)和承担其他储备(存)商品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其他储备(存)贷款是指国家储备肉贷款、储备糖贷款、储备烟叶贷款和储存羊毛贷款。
第四条 其他储备(存)贷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其他储备(存)商品的管理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要求,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条 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贷款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专项储备(存)商品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农发行信贷管理的要求。
(二)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解决承储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数量、质量储备国家指定商品的合理资金需要,禁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三)贷款的发放要有相应的物资做保证,并落实利息补贴来源,实行钱随物走、库贷挂钩、储贷销还、封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