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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肉、储备糖、储备烟叶、储存羊毛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储备肉贷款、储备糖贷款、储备烟叶贷款和储存羊毛贷款发放对象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受国家委托管理储备(存)商品的有关部门指定的承储企业。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储备(存)贷款,除应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自主经营店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二)必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立收购(储备)资金存款账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和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在其他银行开户必须经农发行同意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国家专项储备(存)计划;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专库、专账、专人管理储备(存)商品,将储备(存)商品与企业自行经营的同类商品严格分开;
  (六)落实财政负担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七)及时向农发行提供储备(存)商品进出日、收储、出库、轮库、移库计划和有关库存、财务、统计报表,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其他储备(存)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 其他储备(存)贷款期限原则上按计划储备(存)期限或保质期限确定。
  (一)储备肉贷款期限:储备冻肉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活体储备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
  (二)储备糖贷款期限;储备白砂糖贷款期限一般为2~3年;储备原糖贷款期限一般为5~8年。
  (三)储备烟叶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
  (四)储存羊毛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
  第十条 储备(存)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及时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展期。
  (一)贷款到期,但国家仍未批准动用储备(存)商品的;
  (二)贷款到期,国家已批准动用储备(存)商品,但因市场原因未能及时实现出库销售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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