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到期,商品已销售,但货款尚未回笼,且仍在合理结算期(国内销售为3个月,出口销售为6个月)内的。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遵循以下规定:
(一)储备向贷款只可展期1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储备糖贷款可多次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1年;
(三)储备烟叶贷款可多次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6个月;
(四)羊毛储存贷款只可展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承贷行收到借款人的贷款展期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开户行未批准展期的,从贷款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其他储备(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农发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严格按贷款期限管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加罚息制度。
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豁免借款人偿还储备(存)贷款的责任,无权决定储备(存)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六条 贷款的发放,原则上经上级行批准后,由承储企业所在地农发行直接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国家专项储备(存)业务,可向承贷行申请储备(存)贷款。借款人要向承贷行提供《借款申请书》。承贷行接到《借款申请书》后要及时组织信贷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书面调查意见;信贷部门要对调查情况和意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储备(存)计划、规定的收储价格和相关的合理费用等确定贷款发放额度,不得超量和超范围发放储备(存)贷款。对无中央财政贴息的烟叶储备贷款,在确保承储企业能够还本付息后方可放贷。
第十九条 贷款本息的收回。销售收入回笼归行后,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收贷。其他储备(存)贷款利息一般实行中央财政定期拨补制度,承贷行要密切关注中央财政利息拨补情况,及时足额收息。
第二十条 严格遵循销售货款的分解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