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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肉、储备糖、储备烟叶、储存羊毛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按规定预提税款;
  (二)全额收回当期当批销售商品占用的贷款本金;
  (三)收回欠息;
  (四)剩余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解处理。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收储环节的监督检查。承贷行要加强对其他储备(存)贷款的监督检查,按照信贷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费用标准、数量、质量等级要求收储国家指定的商品;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使用储备(存)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储备(存)贷款;
  (三)检查借款人入库有关凭证,确保专项储备(存)商品完整入库。
  第二十二条 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专项储备(存)商品库存实物总量、品种、等级,核对库存账,保证账实相符;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专项储备(存)商品入库凭证和库存账,保证账账相符;
  (三)监督检查专项储备(存)商品的库存台账和借款人承储储备(存)商品的库存账,保证账账相符;
  (四)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专项储备(存)商品质量,保证专项储备(存)商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执行出库销售专项储备(存)商品报告制度情况,是否持有国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储备(存)商品出库的文件;核对销售价格和成本,防止违规降价和亏本销售。特殊情况下,属国家批准的降价销售,要检查是否落实差价亏损弥补来源,否则不得同意出库销售。
  (二)监督检查其专项储备(存)商品的销售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其储备(存)商品销售货款回笼、归行情况,防止承储企业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现金、挤占挪用销售回笼货款;
  (四)监督检查承储企业结算资金占用情况,逐笔查明超期结算应收账款的原因,督促其逐笔收回。

第六章 贷款的基础管理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其他储备(存)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监测台账和月报表的填制与分析,贷款管理情况分析和报告制度,贷款风险管理和贷款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建立台账、月报表登记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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