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肉、储备糖、储备烟叶、储存羊毛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信贷员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储备(存)商品的财政性价差补贴和利费补贴工作,督促补贴款按时足额到位。对到位的财政性补贴要按规定及时分解,并相应做好收贷收息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信贷员要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按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为了监督借款人落实信贷政策,开户银行有权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借款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实施加收利息、警告、不提供贷款、强制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其他储备(存)贷款的形态发生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加收贷款利息。
  (一)贷款到期后不及时申请办理展期手续,造成贷款逾期的;
  (二)贷款到期后申请展期理由不充分,未得到批准展期的;
  (三)借款人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其他储备(存)贷款的。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对其他储备(存)贷款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存在挤占挪用其他储备(存)贷款的可能性,要及时提出警告,责令限期纠正。
  (一)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存款账户的;
  (二)未将付款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交农发行保管的。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开户行明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而未改正的,不得提供贷款。
  (一)不向开户行提供其他储备(存)商品进出口、收储、出库、轮库、移库等有关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的;
  (二)拒绝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督检查的;
  (三)承储企业产权变更,未落实好农发行贷款债务的;
  (四)开户行已实行停贷措施,借款人未挽回贷款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开户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或造成其他储备(存)贷款被挤占挪用,经开户银行警告限期改正,而在限改期内未改正的,不提供新增贷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回原有贷款,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