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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储备棉贷款到期前,开户行要提前20天向借款人发出《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储备棉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豁免借款人偿还储备棉贷款的责任,无权决定储备棉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中央储备棉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地方储备棉贷款原则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和收回

  第十四条 储备棉贷款的发放,原则上经总行授权后,由承储企业所在地农发行直接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储备棉贷款须向开户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和农发行要求的相关材料(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等)。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贷前调查。贷款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所需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贷款调查人完成贷前调查后,要提出是否上报贷款审查人审查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贷款调查人上报贷款调查意见后,开户行应及时确定审查人员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并对是否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贷款方式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
  (一)各级行应严格按照总行规定,建立完善授权管理制度。
  (二)各级行应完善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贷款。
  (三)贷款审批人应对贷款审查人提出的贷款审查意见及时进行审定,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四)储备棉贷款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开户行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借贷双方的责任、借款人还款计划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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