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储备棉贷款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规定的收储价格和相关的合理费用等确定贷款发放额度,不得超量和超范围发放储备棉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收回。销售收入回笼归行后,应按规定顺序及时进行分解:
(一)按规定预提税款;
(二)收回该批棉花占用的贷款本金;
(三)收回欠息;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回笼货款与应收贷款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二条 利息收回。储备棉贷款实行财政垫付利息制度。国家按季拨付储备棉贷款利息和费用。一开户行要保持与企业经常性的沟通,关注每笔利费的拨补,及时收息。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应加强对储备棉贷款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反映资金运用情况和库存物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储备棉贷款封闭运行,良性循环。
第二十四条 收储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费用标准、数量、质量等级要求收储国家指定的商品。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使用储备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储备贷款。
(三)认真核查借款人入库有关凭证,确保储备棉完整入库。
第二十五条 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储备棉库存实物总量、结构、等级,核对库存账,保证账实相符。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储备棉入库凭证和库存账,保证账证相符。
(三)监督检查储备棉的库存台账和借款人承储储备棉的库存账,保证账账相符。
(四)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储备棉质量,保证储备商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 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执行出库销售储备棉报告制度情况;检查借款人是否持有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动用储备棉的文件(包括出口、出库、轮库、移库);核对销售价格和成本,防止违规降价和亏本销售;特殊情况下,属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降价销售,要检查是否落实价差亏损弥补来源,否则不得同意出库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