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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储备棉贷款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级行要按照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对储备棉贷款管理及其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为了监督借款人落实信贷政策,严肃信贷纪律,开户银行有权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借款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实施警告、加收利息、不提供贷款、强制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棉花储备贷款的形态发生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加收贷款利息。
  (一)贷款到期后不及时申请办理展期手续,造成贷款逾期的;
  (二)贷款到期后申请展期理由不充分,未得到批准展期的;
  (三)借款人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棉花储备贷款的。
  第四十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开户银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或造成棉花储备贷款被挤占挪用,经开户银行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而在限改期内未改正的,不提供新增贷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回原有贷款,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刑事责任。
  (一)不向开户行提供储备棉收储、出库、进出口、轮库、移库等有关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的;
  (二)虚报储备棉(库存)数量、品种、质量,套取储备棉花贷款并挪用的;
  (三)违规多头开户、销售收入不入账或坐支现金,挤占挪用销售货款或利用其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转移挪用储备贷款的;
  (四)赊销储备棉造成亏损挂账或违反国家规定亏本销售储备棉,使贷款无法足额收回的;
  (五)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
  (六)借款人经营发生重大失误,造成巨额亏损的;
  (七)挤占挪用储备棉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从事储备以外的其他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用于集资摊派等的;
  (八)挤占棉花储备贷款用于交纳税金,或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以及集资摊派的;
  (九)以储备棉贷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和管理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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