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注意在企业改制后确定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往往会碰到被执行企业改制的情况,对此,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企业将其资产折成股份卖给职工的,该企业仍应对改制前的债务负责;(2)企业被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由兼并的企业承担;(3)企业将部分净资产投入另一企业,成为另一企业的股东,该企业仍应对原债务负责,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执行其从另一企业得到的红利;(4)企业将其财产、设备租赁给他人使用的,该企业仍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强制执行获得其租金,或变卖,或以物抵债。
5.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其他财产权”是指动产、不动产、金钱、银行存款以及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
50条至第
56条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投资权益的执行和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他如股权、工业产权、经营权、证券交易席位权、租赁权等被执行人的其他权益也可以作为执行的对象。
(九)依靠新《
刑法》维护银行债权。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
《刑法》),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依法收贷中发现债务人有下列情形的,贷款行可以通过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利用刑事诉讼程序维护金融债权:
(一)对于申请公司登记时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造成银行债权悬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新
《刑法》第
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
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造成银行债权悬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新
《刑法》第
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三)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银行利益的(新
《刑法》第
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四)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或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银行债权悬空,银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新
《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损失罪”、第
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银行巨大损失的(新
《刑法》第
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