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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可循环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原则上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0]13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也可依据本办法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
  各行在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可循环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客户风险管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农银发[2000]47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0号)及农业银行其他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业银行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就此额度与客户签订协议,以利于客户在核定的额度内便捷循环使用的银行信用品种。
  第三条 可循环使用信用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兑。贴现、即期信用证和18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的贸易融资等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短期信用。办理可循环使用信用业务时可根据客户实际需求确定多项或单项的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

第二章 可循环使用信用的条件和额度核定

  第四条 申请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的客户,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经农业银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良好;
  (三)建立或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的客户;
  (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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