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服务对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三资企业和有外汇来源的客户,均可向我行委托办理以保值为目的的外汇期权买卖业务。
(三)内部风险控制
1.对于客户委托买入外汇期权业务,银行必须向客户收取足额的期权费。
2.对于客户委托卖出外汇期权业务,客户应以保证金的形式对该期权进行担保,银行必须向客户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客户期权交易金额的5%收取,银行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随时向客户追加收取保证金。
3.各级机构必须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期权业务,不得保留敞口。
4.在期权到期日,银行应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应对期权履约,维护银行利益。
5.在期权有效期内,客户可以择机卖出已购买的外汇期权,或择机买入已卖出的外汇期权,银行可免收保证金或退还原保证金。
6.各一级分行应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国际业务部上报《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月报表》(见格式7)。
三、基本操作流程
(一)代客买入外汇期权
1.客户向银行提出买入外汇期权交易委托
客户买入外汇期权时应填写《买入外汇期权委托书》(见格式1),标明买入期权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到期时间、价格、期权费的支付等内容。
2.收取期权费
银行审核委托书真实有效后,应根据客户委托向客户预收足额期权费入保证金户(实际交易如有剩余,则退还客户)。
3.经办行向上级行询价
经办行接受客户买入外汇期权的委托后,应及时向上级行询价。询价时应说明买入期权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到期时间、拟成交价格等内容,同时将客户委托书传真至上级行。
上级行报价后,经办行应立即洽商客户并决定是否成交。
各级行未经与上级行询价,不得擅自向客户报价。
4.总行与境外交易行询价成交
总行根据分行的交易委托向境外交易行询价,选择较好价位成交。
交易一经成交,不得撤销。
5.发送交易确认书
期权交易成交后,银行应在交易日当天向客户发送《代客买入外汇期权通知书》(见格式3)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客户签收后留存银行。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书和与上级行的交易底单将客户实际应付期权费,按交易单注明的起息日期,主动扣收客户保证金账户。总行与分行间应通过SWIFT MT305或电传确认。
6.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银行按手续费收取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7.到期日决定履行/放弃合约
到期日到期时间之前,期权的买方有权决定是否要求期权的卖方履行合约。如果要求期权卖方履行合约,应在到期日当天到期时间之前将期权合约约定的卖出货币的金额划入保证金账户并向银行提交《执行外汇期权申请书》(见格式5),以备到期日与银行交割。银行在接到客户提交的《执行外汇期权申请书》后,应在到期日到期时间之前向上级行提出执行外汇期权的申请,防止银行未能及时要求履约的风险。如果客户未能在到期日到期时间之前提交申请书或未能将全部款项划入其保证金账户,将被视为放弃行使期权权利。一旦客户放弃执行期权,银行将在期权合约失效后,将客户保证金余款划回其在银行的现汇账户。
期权合约一旦执行,则应按正常外汇交易程序处理。包括外汇交易的确认、交割和账务处理等。
(二)代客卖出外汇期权
1.客户向银行提出卖出外汇期权交易委托
客户卖出外汇期权时应填写《卖出外汇期权委托书》(见格式2),标明买卖期权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到期时间、价格、期权费的收取等内容。
2.收取履约保证金
银行审核委托书真实有效后,应向客户收取足额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必须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不低于客户交易金额5%的标准执行。
3.经办行向上级行询价
经办行接受客户卖出外汇期权的委托后,应及时向上级行询价。询价时应说明卖出期权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到期时间、拟成交价格等内容,同时将客户委托书传真至上级行。
上级行报价后,经办行应立即洽商客户并决定是否成交。
各级行未经与上级行询价,不得擅自向客户报价。
4.总行与境外交易行询价成交
总行根据分行的交易委托向境外交易行询价,选择较好价位成交。
交易一经成交,不得撤销。
5.期权交易成交后,银行应在交易日当天向客户发送《代客卖出外汇期权通知书》(见格式4)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客户签收后留存银行。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书和与上级行的交易底单将客户实际应收期权费,按交易单注明的起息日期,划入客户保证金账户。总行与分行间应通过SWIFT MT305或电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