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经办行为客户开立专门资金账户。
7.在提交《客户外汇投资授权书》的同时,客户将保证金存入经办行为其开立的专门账户内。保证金一经存入,经办行应立即通过一级分行通知总行。
8.总行交易室接到通知后,根据客户的投资授权书向境外交易商询价并择机成交。交易室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将暂停交易,等候客户的进一步指令:
其一,有关发行人在总行向经办行反馈投资信息后发生信用事件(包括盈利预期警告、信用评级前景变为负面、信用降级等)。在这种情况下,总行交易室将立即通过一级分行和经办行向客户通报。如果客户因此要求修改投资方案,应重新向经办行送交《客户外汇投资授权书》,同时填制《客户声明书》(见格式2),宣告原投资授权书作废。总行交易室将依据新的授权书代客户投资。
其二,在约定的时间内市场水平无法达到客户的收益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室将通过一级分行和经办行向客户反馈情况。此时客户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提交《延长交易期限授权书》(见格式3),授权交易室按照原投资方案在约定日期内继续代客户尝试成交;二是客户根据市场行情修改投资方案,重新向经办行送交《客户外汇投资授权书》,同时填制《客户声明书》,宣告原投资授权书作废。交易室将根据新的投资方案代客户进行投资。
9.总行交易室在成交后立即向一级分行发出《内部交易确认书》(见格式4)。
10.一级分行通过经办行向客户发出一式四份《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债权投资买入交易确认书》(见格式5)。
11.客户签署一式四份交易确认书,一份自己留存,另三份分别交经办行、一级分行和总行国际业务部存档。
12.客户根据交易确认书的指令,在规定的交割日将扣除保证金后剩余的金额存入经办行指定银行账户。
13.在交割日,有关投资产品交割,总行主动借记一级分行账户,一级分行主动借记经办行账户。总行交易室设立专户保管客户投资产品,一级分行应为客户建立相应的投资台账。
(三)业务存续期间的管理
1.在客户投资产品的付息日,总行将利息从境外调回,由经办行贷记客户专门账户。
2.总行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通过一级分行和经办行向客户提供投资市值报告。
3.在投资期间,我行可应客户要求为其提供有关发行人的信用状况简报。
4.一级分行根据投资台账的内容,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国际业务部上报《代客外汇投资业务月报表》(见格式6)。
(四)业务的正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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