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报告;
2.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及总结报告;
3.外汇局近期对其外汇业务的检查或者考评报告,或者近期外汇业务的自查报告;
4.代客外汇期权业务的操作规程及内部控制制度;
5.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服务对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三资企业和有外汇来源的客户,均可向我行委托办理以保值为目的的外汇期权买卖业务。
(三)内部风险控制
1.对于客户委托买入外汇期权业务,银行必须向客户收取足额的期权费。
2.对于客户委托卖出外汇期权业务,客户应以保证金的形式对该期权进行担保,银行必须向客户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客户期权交易金额的5%收取,银行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随时向客户追加收取保证金。
3.各级机构必须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期权业务,不得保留敞口。
4.在期权到期日,银行应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应对期权履约,维护银行利益。
5.在期权有效期内,客户可以择机卖出已购买的外汇期权,或择机买入已卖出的外汇期权,银行可免收保证金或退还原保证金。
6.各一级分行应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国际业务部上报《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月报表》(见格式7)。
三、基本操作流程
(一)代客买入外汇期权
1.客户向银行提出买入外汇期权交易委托
客户买入外汇期权时应填写《买入外汇期权委托书》(见格式1),标明买入期权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到期时间、价格、期权费的支付等内容。
2.收取期权费
银行审核委托书真实有效后,应根据客户委托向客户预收足额期权费入保证金户(实际交易如有剩余,则退还客户)。
3.经办行向上级行询价
经办行接受客户买入外汇期权的委托后,应及时向上级行询价。询价时应说明买入期权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到期时间、拟成交价格等内容,同时将客户委托书传真至上级行。
上级行报价后,经办行应立即洽商客户并决定是否成交。
各级行未经与上级行询价,不得擅自向客户报价。
4.总行与境外交易行询价成交
总行根据分行的交易委托向境外交易行询价,选择较好价位成交。
交易一经成交,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