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不上浮。建设银行也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权限范围内实行优惠利率。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分为中央财政贴息和地方财政贴息。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享受中央财政贴息,贴息比例为50%;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享受地方财政贴息,贴息办法由地方财政决定。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及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4),学校初审并出具意见。贷款行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申请。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提供或如实、完整填写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借款人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五)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查学校是否已签署初审意见、贷款总量是否未超过该学校的贷款控制总额。
调查应限定在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见附件5),将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学生。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建设银行应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息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与借款人签订《国家助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贷款采用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划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上。生活费原则上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的寒、暑假期(即2月、8月)不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 贷款的偿还规定: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季结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