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件、文件或资料,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行定期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毕业参加工作前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七)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措施: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划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六)由贷款行在借款人就读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一级分行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2.国家助学贷款借款补充合同
3.中国建设银行( )贷款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
4.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5.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6.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明细表
附件1: 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编号:
甲 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工作。
甲方联系人、姓名、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