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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一)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件、文件或资料,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行定期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毕业参加工作前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七)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措施: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划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六)由贷款行在借款人就读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一级分行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2.国家助学贷款借款补充合同
     3.中国建设银行( )贷款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
     4.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5.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6.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明细表

附件1:        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编号:

  甲   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工作。
  甲方联系人、姓名、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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