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贷款行应告知借款人并与其签订《个人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采取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质押权利冻结止付、抵押物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贷款行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
第五章 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担保方式申请助学贷款的,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消费信贷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建设银行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财产抵押期间,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进行质押的,质押权利必须合法有效。借款人或第三人办理质押权利登记和冻结手续后,应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消费信贷质押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是自然人,且必须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相应信用等级,同时保证人应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以信用方式申请助学贷款的,必须经建设银行核定信用等级,在相应的等级额度内申请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二十一条 经营部门负责对贷款的日常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押物价值变化、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实行保证或信用方式的应对保证人或借款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每一位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记有关情况作为历史资料留存;对借款人的贷款材料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实行借阅登记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借款人的个人资料。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应提前15天向贷款行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贷款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