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分行认为应进行法律审查的其他授信业务。
各行在推行新授信业务品种时应进行法律审查,未经法律审查,不得推行。
第四条 各行应对授信业务文件实行集中法律审查。直属行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应集中到其本部进行;管辖行自身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也应集中到本部进行,对于辖属行、异地分支行的授信业务文件,可在辖属行、异地分支行单独设立法律审查岗,进行法律审查。
第五条 各行应当设立法律审查岗,法律审查岗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法律审查岗应设在各行法律部门;尚未建立法律部门的,可暂设在授信或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以保证法律审查岗的相对独立性。已设立放款中心的分行,可在放款中心设立独立的法律审查岗。
第六条 法律审查岗的审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三)熟悉银行授信业务,且从事银行业务或法律实务工作满2年。
第七条 审查人员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授信业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一)授信审批是否符合本行授信分级授权规定;
(二)授信/担保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四)授信及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第八条 法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授信审批符合本行授信分级授权管理规定;
(二)授信业务文件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三)授信及其担保会同其他法律文件手续齐备、授信资料完整。
第九条 法律审查基本程序。
(一)授信业务(含展期、贷款重组等)经按本行分级授权规定的有权审批人签字后,由经办信贷员负责备齐授信业务文件资料,送负责行使审查职能的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二)法律审查部门接受授信业务文件资料后,由法律审查员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时限由各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法律审查员对授信业务文件资料应进行全面书面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经办信贷员补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