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审查确认授信业务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符合规定放款条件或其他业务条件的,法律审查员应签署同意办理放款或其他业务手续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主管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由法律审查员将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表连同全部授信法律资料退还给经办信贷员,由其送交财会部门/放款中心进行放款或其他业务操作。
(四)经审查不符合本行放款规定的,法律审查员应将授信业务文件资料退回经办信贷员,并在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表中注明退回的具体理由,要求授信单位补正资料或完善手续的,亦应在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表中注明。
(五)经办信贷员按法律审查员的要求补正材料或完善手续后,与原授信业务文件资料一并及时送法律审查员重新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条 各行应根据不同种类授信业务的特点与要求,确定应进行法律审查的授信业务文件资料的范围。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应制定规范的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表。法律审查表应包含送审部门、授信业务品种及送审资料的种类、数量等授信业务文件的基本信息,经法律审查员填写,并由送审人员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送审部门应对报审授信业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报审材料不真实,导致审查失误的,应由送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审查部门及法律审查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审查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或因重大过失造成审查失误的,法律审查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或放款中心放款员凭授信审批表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表办理放款手续或其他业务手续。对未经法律审查,或虽经审查,但法律审查员不同意办理放款等业务手续的授信业务,财会人员或放款员不得办理放款或其他业务手续。财会人员或放款员违反本条规定办理放款或其他授信业务手续的,无论是否造成我行资产损失的,均以违规论处。造成资产损失的,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