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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发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为了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逐步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发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电、水、热、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发布;

 (三)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发布。

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原发布机关发布。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负责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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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19920704
2 关于施行水路运输合同示范文本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20430
3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清理结果 19961217
4 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施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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