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船舶营业运输证》填写说明
一、船舶营运证主要内容页(页码为1、2)
(一)编号:为船舶营运证编号。编号由四部分组成,从左至右顺序为: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发证(换证)年度、流水号。由部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代码第一字为“交”,其后为船舶经营人所在省份简称汉字(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集团为集团简称)。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航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代码为其省份简称汉字。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代码分别为“交长”“交珠”加省份简称汉字。经营范围代码分为SJ(省际)和SN(省内),临时经营船舶在经营范围代码前加“临”字。例如:交沪SJ(2002)007,表明交通部2002年核发船舶经营人为上海地区航运企业从事省际运输的第7号船舶营运证;浙SN(2002)015,表明浙江省2002年核发从事省内运输的第15号船舶营运证。
因船舶营运证为插页式,为防止插页被调换,每一插页均有“船名”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内容,必须在每一插页逐一填写并与第1页相一致。
(二)“船名/曾用名”、“船籍港”应按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有关内容填写,并与其相一致。无船舶曾用名的,曾用名一栏可不填。
(三)“船舶登记号”按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的登记号码填写,“船检登记号”按照船检证书填写。
(四)“船舶所有人”按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填写。“船舶经营人”和“经营人许可证号码”按航运管理部门核定的有经营资质的船舶经营人及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填写。
(五)“船舶管理人”和“管理人许可证号码”是指按照《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为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海务管理、机务管理等服务的专业船舶管理企业及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号码。无委托管理行为,由船舶经营人自行管理的船舶,这两栏可不填。
(六)船舶营运证有效期应按以下规定签发:
1.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强制报废日期。
2.除液货危险品船、客船类船舶之外的其他运输船舶,其船舶营运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从签发之日起计算。
3.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液货危险品船,其船舶营运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但不得超过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液货危险品船,其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适航证书(或入级证书)的有效期。
4.客船类船舶其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适航证书(或入级证书)的有效期。
(七)“船舶类型”、“船舶材料”、“船舶总吨”、“建成日期”、“改建日期”、“主机功率”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入级证书)有关内容填写。
(八)“载货定额”、“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有关内容填写。其中内河船舶的载货定额不再区分航区,可只填最大载货定额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