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3日交通部交办发[2001]390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公路工程专业档案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
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包括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将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建立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管理领导人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的组卷要求。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该建设项目批准初步设计单位的档案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公路管理机构对有关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报告。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时,档案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应派人参加,并提出公路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第三章 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凡是反映与公路工程有关的重要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收集齐全,归入公路工程成套档案。其具体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文件材料按下列分工收集:
(一)公路工程在项目准备阶段和工程交、竣工验收阶段形成文件材料及工程管理性文件材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承办机构负责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