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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二)施工图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凡有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的,可在原图上修改,并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三)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10%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重复使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必须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
  (五)图纸可以按297mm×210mm或297mm×420mm折叠;底图不折叠,平放在专用底图柜内,大于1号的底图也可卷放装筒。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归文字材料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装订时靠装订边和下边取齐。对批语、签注意见写在文件装订线上的,应予以粘贴补宽,对纸张规格大小差别较大的文件应适当补贴或折叠。图纸可不装订,但每份需加盖档号章。档号章内容包括该份文件所在案卷的档号和在本案卷中所在页次。
  第二十条 案卷卷皮、卷内表格规格按照《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中所规定的科技档案卷皮和卷内表格样式及尺寸执行。

第五章 工程档案的移交与整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各承办机构和公路工程的承包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经系统整理过的全部文件材料。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竣工、监理等不同阶段或性质,对移交的全部案卷进行系统整理和排列。其中施工阶段形成的案卷依路线进行方向,按照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交叉工程、沿线设施及监理工作的顺序分别进行排列,并按照《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编写科技档案归档目录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对接受的全部档案编制档号,并填写在卷面和卷脊上。档号由档案分类号和案卷顺序号组成。
  分类号编制方法是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照《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中所确定的公路工程三级类目(即GL5.1)进行分类。建设项目大,形成案卷数量多的工程,按照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结合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进一步加以细化。
  第二十四条 收尾工程和后评价形成的文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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