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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

  答:这实际涉及两个程序,是应当制作一份还是两份刑事裁判文书的问题。应当视二审和复核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定。如果经高级法院(或者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审理,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维持原判;经高级法院复核,刑事部分核准死刑(包括死缓),为了简便,可以只制作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程序的代字用“终”字即可。如果经高级法院二审审理,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需要改判,或者刑事部分需要改判,则应当制作两份刑事裁判文书(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刑事裁定书;或者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份刑事判决书)。
  41.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审判决后,如果刑事被告人不上诉,只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裁判文书的首部是否还要表述“原公诉机关”?事实和证据部分是否应写明刑事部分内容?理由部分是否应写明“刑事部分已生效”?判决结果部分应否写明“维持刑事判决”?
  答:在首部应当表述“原公诉机关”,并在审理经过段写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事实和证据部分主要应当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事实及其证据;理由部分着重论证上诉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判决结果部分只需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裁判,不再涉及刑事部分。
  42.问: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没有出入,在二审刑事裁定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应当详写一审还是二审认定的内容?如有出入时,又应当如何表述?
  答:原则上应当因案而异。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没有出入,且控辩双方对此也没有异议的,可以采取“此繁彼简”的方法,详述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略述;如果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有出入,或者控辩双方对此有异议的,则应当侧重写明二审与一审有分歧的事实和证据,并针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写明是否采信的理由。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采取“此简彼繁”的方法叙述比较适宜的,也可以略述一审,详述二审。总的要求是,繁简适当,避免一、二审之间事实部分不必要的重复。
  43.问:二审(复核)案件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是否应当引用实体法(如刑法)的条款?
  答: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援引。对裁定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核准一审判决的,可以只引用程序法的有关条文;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或者一审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则程序法、实体法的有关条文都应当引用,在顺序上,则应当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但前述无论哪种情形,都应当在表述一审判决理由时,对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一并引用,这样才使二审(复核)裁判具有针对性。
  44.问:一审判处死缓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后在二审期间又撤回抗诉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一份还是两份裁判文书?
  答:应当制作两份裁定书。一是制作准许撤回抗诉的刑事裁定书,二是制作核准死缓的刑事裁定书或者改判的刑事判决书。
  七、死刑复核刑事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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