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体监字[2000]001号 2000年5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各项工作的监督,维护各项纪律,规范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运动会文明、廉洁、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冬季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作人员包括:参加运动会筹备和竞赛期间的工作人员,以及教练员、裁判员、代表团工作人员等。
  第四条 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以运动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各种信用卡和贵重礼品;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
  (三)接受他方单位为本人或者家属提供国内和出国(境)旅游的一切费用;
  (四)收受或索取赞助、回扣、佣金等钱物据为已有;
  (五)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第五条 要严格遵守运动会各项竞赛规定和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二)为运动员服用而研制、配制、试用、销售、有偿或无偿提供违禁药物;
  (三)在执行违禁药物检查、监测任务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渎职行为;
  (四)裁判员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职业道德,有意偏袒一方,执裁不公;
  (五)明(暗)示、收买、干扰裁判员,使裁判员不能公正执行竞赛规定和规则;
  (六)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策划、唆使、怂恿运动员罢赛、打骂和不尊重裁判员等,或发现运动员有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的。
  第六条 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无偿占有公物不还或私自调换占为已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