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团出访人员政审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参照我部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的有关规定(人干字[2000]1号)执行,出国(境)护照(赴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签证等有关手续由外事司统一办理。
三、社团举办国际性会议和对外合作应注意的事项
(一)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从严掌握,目的明确,业务对口,讲求实效,量力而行。应限于按国际组织规章规定我国有义务举办、关系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我国民政事业及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国际会议。涉及国际和国内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要从严控制;合作外方背景不明或带有对我国不利的政治意图的国际会议不能举办。
(二)社团如确有必要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由承办社团提出请示,经业务主管司(厅、局)审核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负责按有关规定报批。请示应写明会议的必要性和目的、主办及协办单位、会议时间和地点、议题或主要内容、与会人员范围、会议级别和规模、有无涉台和其他敏感问题、会议的经费来源等,必要时还应有相关的背景介绍。
(三)参加国际组织要认真贯彻对我国有利的原则。社团参加国际组织,由社团提出请示,经业务主管司(厅、局)提出意见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报主管业务和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核后报外交部审批。请示要写明加入的理由、该组织的性质、宗旨、对华态度、有否涉台问题、现有成员、活动情况等,并附有该组织的章程等详细背景材料。
(四)社团的涉外合作项目,应事先向有关司(厅、局)通报,合作项目协议书应经业务主管司(厅、局)审核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报主管业务和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批后,由社团法人代表与合作对方签署并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单位应向业务主管司(厅、局)和外事司通报项目进度情况。
(五)社团与国(境)外的基金会开展项目合作,须经业务主管司(厅、局)提出意见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报主管业务和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核后报外交部审批。严禁社团擅自与国(境)外宗教或带有宗教性质的社团交往与合作。
(六)开展社会调查要严格掌握,严禁社团擅自与国(境)外联合开展在华社会调查。如确有必要,社团要提出请示,经业务主管司(厅、局)审核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报部保密委员会或国家统计局审批。
四、社团的外事纪律
(一)社团出访团组及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出访前,要听取部领导的指示,由外事司负责安排对出访人员提出注意事项和外事纪律要求。如出访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应事先拟定对策预案,经业务主管司(厅、局)审核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负责审批并确定对外表态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