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部机关局域网
访问因特网管理的通知
(民办发[2000]10号 2000年10月10日)
各司(局):
部机关局域网自1998年11月份开通接入因特网服务以来,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了良好的信息服务,上网节点数不断增加,现在已为各位部领导及其秘书、各司局领导、各处、各位信息员开通了上网节点。近期信息中心又对网络做了增容工作,以后再逐步增加上网节点数,逐步做到每位公务员人手一机,人人上网。
按照国务院及公安部、安全部的有关规定,信息中心及时对各上网节点进行了监测及跟踪,发现绝大多数同志能够按规定使用因特网,但仍有极个别同志违反有关规定,访问因特网上的不良站点。个别处室未经允许,私自添加网络设备,增加上网节点,为信息中心统一规划、管理上网节点带来不便。
为加强部机关局域网工作站访问因特网的管理,针对以上问题,现重申以下两点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因特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
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