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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审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或按领导交办任务,开展专案审计。通过审计,查实在经济领域中,特别是在财务收支、会计核算中的犯罪活动和腐败行为,为司法、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确实的依据,在惩治经济犯罪和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审计应有的作用。 
  7.将社会筹集资金和预算外专用基金纳入审计轨道,检查其来源和使用。其主要内容是: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使用是否按指定范围或出资人意愿,使用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布或告知出资人,资金收入的效益如何;是否纳入民政财务管理;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则还应审计收入分配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返还奖金有无漏洞,发行费有无挥霍浪费;农村养老保险金还应审计其保金保值增值率如何;凡提取管理费的都要通过财务收支审计,检查支出是否合法合规。各地应视人力,逐步纳入年度直审计划,改变有的资金无人监督,也不接受监督的状况。
  8.配合地方审计机关,有计划地开展对民政事业费的专项审计。加强审计监督,以保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等原则的贯彻,杜绝使用管理上的违法行为是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内容之一。各地民政审计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审计机关共同完成此项任务。部审计局将编制行业审计计划报送审计署,争取纳入全国审计工作计划。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亦应向当地审计机关报送计划,争取安排入地方项目计划。审计内容可从民政事业费的落实到位和保证程度人手,审查分配下拨,使用效果,查处违法乱纪行为,纠正不合理开支项目。实行乡财政的地方,更应配合县(区)审计机关做好乡级民政事业费的审计工作。
  9.围绕重要问题,开展专题审计调查。将对民政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通过审计调查,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10.拓宽审计领域,有计划地组织对专项拨款的追踪审计。其内容主要是:审计专项拨款的分配下拨中有无被截留,发放使用中有无挪用舞弊行为;资金是否按指定用途、指定地区下拨到位等。通过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以保证资金专款性质。此项审计,主要由部、省两级进行。
  三、落实措施
  1.建立内审制度,完善和健全审计机构,并确定相应编制。
  ①在已有审计机关派驻机构或已建立内审机构的地区,主要是完善机构内部设置和分工,加强直审和对下级的内审指导力量,随着审计业务的开展,给予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编制。
  ②在尚没有审计机构的地方,首先要在省、地两级民政部门设置内审机构,确定合理的编制;县(区)级民政部门一般应设置专职内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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