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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1)

  1999年7月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6号令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应当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订。
  本决定自2001年8月1日零时(北京时间)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
           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发布以来,对规范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提高空管运行能力,保证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0年7月2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飞行基本规则)。飞行基本规则在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上趋于与国际接轨,首次确定了民用机场可以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由于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的改变,等待高度划设方法也随之作了新的规定。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作相应的修订。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问题
  飞行基本规则在明确航路、航线飞行垂直间隔的同时,确定飞行高度的单位是公制。而我国周边国家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有的使用公制单位,但飞行高度层的垂直间隔不太一致;有的使用英制单位,但公制、英制单位取整不一致。因此,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国境时,航空器驾驶员和管制员要按照有关协议和规定及时改变飞行高度层。
  二、关于等待高度的划设问题
  飞行基本规则明确了航空器等待高度间的垂直间隔。在划设等待高度时,既要注意等待的垂直间隔,又要明确航空器等待高度的基准面。在过渡高以下等待,其基准面使用场面气压;在过渡高度以下等待,其基准面使用机场的修正海平面气压;在过渡高度层以上等待,或者在航路、航线上等待,其基准面使用标准大气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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