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分行放款中心暂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负责放款前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放款中心审查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业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授信申请人和/或担保人的资格合法性、行为合法性,以及授信业务本身的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
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2.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3.授信及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4.授信/担保文件形式是否合法。
放款中心应根据《
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交银办〔2001〕194号)的规定,对授信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合规性审查:根据我行有关授信分级授权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审查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完整性审查:为确保银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审查授信文件及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法律文件及有关办理程序是否完备、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有关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
(四)有效性审查:审查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主要内容包括:
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名称;
2.授信额度的币种、金额及构成;
3.授信期限;
4.各类费率;
5.抵(质)押品描述;
6.签署人、预留银行印鉴章、签署合同日期。
第八条 负责办理放款手续。放款中心在审查授信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授信条件办理放款手续或授信额度的提用。
(一)核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有关放款文件;
(二)接受、保管授信法律文件、有关抵(质)押文本正本以及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对授信管理部门输入的授信额度予以确认生效;
(四)实际办理放款或授信额度的提用手续。
第九条 配合贷后管理监控。
(一)对授信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