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名单、履历;
(四)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五)上级行出具的外汇业务筹备情况验收报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申请机构系营业网点的,应同时提交其上级行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新设分支机构应提交总行同意新设该机构的批复;
(七)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应当向总行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
(二)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三)拟扩大外汇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申请机构系营业网点的,另需提供其主管行国际业务部与营业网点间的业务衔接办法;
(四)新增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场所、设施情况;
(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申请机构系营业网点的,应同时提交其上级行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七)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申请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应当向总行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总结;
(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申请机构系营业网点的,应同时提交其上级行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四)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向总行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停办外汇业务的原因及停办以后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步骤;
(三)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外汇业务机构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交通银行各开办外汇业务机构实行分类授权管理,各级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上级行授权的经营范围内,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行和营业网点应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落实各项外汇业务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规范,杜绝漏洞,防范风险,遇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