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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外部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在我行与在其他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
  (二)投资人进行转托管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转托管所涉及的两个托管账户持有人必须为同一个投资人,即两个账户在开户时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必须一致,即最终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身份识别码应一致。
  2.申请转出的债券面额不大于该债券的可动用余额。
  3.申请当日,申请转托管的债券不在转托管停办期。
  (三)业务流程。转托管业务是由转出方发起的,投资人须先开立转入托管账号,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我行审核无误后冻结该投资人托管账户余额,由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中心系统传送转出申请数据。中央结算公司审核无误后,减少我行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增加转入方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内部转托管则只在我行代理总账户一增一减,余额不变)。我行收到转出成功通知后,解冻该笔债券并予以核减;若收到转托管失败通知,解冻原冻结的债券,并通知申请人。转入方承办银行收到转托管成功通知后,相应增加申请人债券账户余额。
  投资人如在簿记系统开立了一级托管账户,需将其在我行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上的债券转至该一级托管账户上时,按外部转托管业务方式办理,投资人到其开户营业网点提出转出申请即可。
  投资人将一级托管账户上的债券转至二级托管账户托管时,亦应按外部转托管业务方式办理,投资人到中央结算公司提出转出申请即可。
  第二十八条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非交易原因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包括赠予、司法扣划、继承等。非交易过户的收券方应事先在付券方承办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
  (一)因赠予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赠予人到其债券账户托管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经公证的赠予书面文件,及受赠人债券托管账户,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由营业网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二)因司法扣划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有关司法部门到债券账户托管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书和转入的债券托管账户,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由营业网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三)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申请人到托管债券账户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书,由营业网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质押登记
  债券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债券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债券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营业网点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债券质押登记手续,并出具债券质押登记证明。
  解除质押行为简称解押,解押需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时到营业网点办理。营业网点验明双方身份后,收回质权人持有的债券质押登记证明,并经出质人通过债券交易卡办理解押手续。司法解押依司法文书办理。
  第三十条 挂失
  投资人作为债券交易卡的灵通卡或对公查询卡遗失后,按《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挂失和补发手续。
  若“债券托管账户卡”遗失,投资人可凭有效证件向营业网点申请补办。

第六章 债券付息与兑付

  第三十一条 债券付息或债券到期兑付前,我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债权的确认,债权确认之日称为债权登记日。
  附息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之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债券兑付时,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10个自然日(即公历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债权登记日。债权登记日日终前买入该债券的享有债权及本期利息的收益权,债权登记日日终前卖出该债券的不享有债权及本期利息。
  第三十二条 我行在收到中央结算公司拨付的债券利息或总付本息并核对无误后,按该债券的债权登记日日终各投资人托管余额计算投资人应得的利息或本息金额,并及时拨付分行,由分行于付息日或兑付日一次足额将利息或兑付本息划入投资人的资金账户。兑付本息时应同时核减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 附息债券付息或到期兑付的,债权登记日日终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债券,若其法律文书未作规定的,债券利息在冻结期间归债券持有人;若法律文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处于质押状态的债券,债券利息划给出质人后,由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清算。

第七章 数据传输

  第三十四条 业务网络连接模式
  我行柜台债券交易与管理系统的网络分为总行和一级分行两级。
  各营业网点债券交易系统与分行电脑网络系统联网,所发生的账务记录均统一集中存储于所属一级分行债券交易系统电脑主机,通过主机实时处理账务的记录与更新。
  总行电脑网络系统与各一级分行债券交易系统联网,同时与中央结算公司网络联网,负责汇总各一级分行交易数据,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批量传输交易数据和接收反馈数据。
  第三十五条 传输路径与传输时间
  每日营业终了,分行将当日数据传输到总行计算中心。当日,总行计算中心将各分行数据汇总后传输给中央结算公司。
  次日营业前,总行向中央结算公司发出结算过户指令,更新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自营账户记录和代理总账户记录。中央结算公司进行数据处理后,将反馈数据传输到总行计算中心。总行计算中心将反馈数据传输到分行大机。
  传输时间执行中央结算公司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数据类型
  (一)分行传输给总行的数据
  1.明细:开销户数据,交易数据(现券交易、质押交易、解押交易),转托管数据,非交易数据(非交易过户,冻结),兑付数据。
  2.总账:开销户数据,交易数据(现券交易、质押交易、解押交易),转托管数据,非交易数据(非交易过户,冻结),兑付数据。
  (二)总行传输给中央结算公司的数据
  1.明细:开销户数据,交易数据(现券交易、质押交易),转托管数据,非交易数据(非交易过户,冻结),兑付数据。
  2.总账:开销户数据,交易数据(现券交易、质押交易),转托管数据,非交易数据(非交易过户,冻结),兑付数据。
  3.过户指令:自营账户增减数,代理总账户增减数。
  (三)中央结算公司传输给总行的数据
  1.转托管处理数据;
  2.柜台业务汇总结果反馈数据;
  3.柜台交易结算过户数据。

第八章 业务监控及差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数控制
  (一)总行根据债券要素制定债券基本参数,向分行发送“债券参数调整通知单”,由分行资金营运部门进行参数设置与维护。
  (二)制定参数、设置与维护参数都必须实行双人复核制。
  第三十八条 额度与价格控制
  (一)通过系统进行额度授权,使被授权方无法超过额度办理业务。
  (二)债券价格仅由总行或一级分行被授权人员设置,其他人员无权改变价格参数。
  第三十九条 程序控制
  (一)债券投资人在开设债券托管账户时同时开设或指定资金账户,进行买卖时资金只能与指定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二)建立投资人账户密码,不输入密码,柜台人员无法操作。
  (三)客户办理业务时,由经办柜员按照客户填制的债券买卖申请表,办理债券买卖业务,将处理结果打印出来,由客户审核后签字确认,确保业务处理准确无误。
  (四)交易系统的各个关键环节均采用自动核对程序,确保每一账务处理过程准确无误。
  (五)总行对各分行上传数据再次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方发出过户结算指令。
  第四十条 事后监督
  (一)债券柜台业务纳入全行事后监督中心的监管范围。
  (二)债券投资人可通过营业网点柜台查询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也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查询债券账户余额。营业网点可根据投资人要求,随时打印债券交易及余额对账单,供其核对。
  (三)总行根据业务需要,可随时对分行的账务进行检查监督。
  (四)总行与中央结算公司、总行与分行、分行营业网点与投资人均可定期进行对账,确保债券的债权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各账务之间关系的正确性。
  第四十一条 差错处理
  (一)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当日发现当日发生的差错,由经办柜员经授权后,通过反交易进行更正。
  (二)隔日发现的差错,或不能通过反交易处理的其他问题,经与客户协商后,通过正常交易纠正差错,若给客户造成损失,由我行弥补客户损失。
  (三)由于程序出错导致的差错,给高级系统管理员确认并授权后,由系统管理员负责修正。
  第四十二条 因分行业务人员操作失误或其系统故障等原因发生差错,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分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内部管理要求
  (一)严禁编制假账(含电子账)或擅自更改计算机程序。
  (二)严禁脱离电子系统的控制办理债券发售或柜台交易业务。
  (三)严禁出具虚假债券托管凭证及账务记录。
  (四)严禁挪用客户债券。
  (五)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不按时报出双边价。
  (六)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各营业网点挂牌价不一致。
  (七)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双边价价差幅度大于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
  (八)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虽报出价格,但以各种借口不执行或不按规定限额满足投资人买入或卖出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的顺利进行,实现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防范业务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等有关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自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总行可授权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代理总行开展本业务。办理本业务的营业网点名单须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系统由我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和中央登记公司的债券柜台交易业务中心系统、语音复核查询系统、报价系统及簿记系统共同组成。我行和中央登记公司对各自操作的系统进行运行、管理、维护,共同保证系统接驳的安全、顺畅。
  第四条 各行应严格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和办理本业务,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有舞弊行为。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会计科目设置
  (一)“1707自营记账式债券”科目,本科目用于反映本行净买入债券的情况,属总行专用科目,包括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其他债券等券种。本科目应按债券代码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下设“债券面值”、“债券应计利息”及“债券价差”二级科目。“债券面值”用于核算债券发行的面值。“债券应计利息”用于核算附息债券自发行日或上一付息日起的应计未付利息。“债券价差”用于核算银行因溢价或折价买入或卖出债券而产生的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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