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总行资金部门确定专人审批票据回购业务,建立票据回购资金调拨台账,同时将有权审批人员名单抄送总行资金清算中心。未经有权审批人员签章,总行资金清算中心不予办理票据回购资金调拨业务。
第五章 票据回购资金的计息和收回
第十九条 票据回购资金按照总行调拨之日起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进行结息。
第二十条 回购行在票据回购资金到期日营业终了前将回购资金全额归还,遇到法定节假日须在节假日前一天归还,到期未还款的,总行资金清算中心将其转入逾期借款账户,按照逾期借款的利率计收罚息。
第六章 票据回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
第二十一条 回购行要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制定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做到票据贴现原始资料和汇票的保管与回购业务的审批、账务处理的岗位分离,保证票据回购业务流程顺畅。
第二十二条 回购行要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汇票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负责。回购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办理贴现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是否有商品贸易背景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票据贴现和票据回购资料和台账的管理,回购行要分别建立票据贴现和票据回购业务档案,专人分别保管票据贴现资料、汇票和票据回购台账,掌握回购资金的到期和归还,随时接受总行的检查监督和稽核。
回购行必须保存好以下资料,留档备查。
(一)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二)贴现凭证复印件;
(三)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五)购销合同复印件;
(六)与回购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信息反馈制度。总行将对已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票据贴现手续、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和发布票据市场信息,关注回购行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回购行在票据回购期间发现票据不符合回购条件时,要及时主动终止票据回购,归还总行回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