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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四)信贷风险审查:
  1.审查核定客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
  2.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
  3.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五)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第三十五条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
  1.客户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及基本情况;
  3.客户现有信用及与我行合作情况。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价);
  1.客户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产品市场评价;
  4.效益评价。
  (三)信贷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三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信贷管理部门应将信贷审查信息资料及时输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
  信贷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或下级行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下级行,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贷审会办公室收到信贷管理部门移交的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内部运作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前将材料发送给贷审会委员。
  第三十九条 根据贷审会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贷审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信贷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售汇业务等;
  (三)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根据信贷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贷审会办公室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同时,填制贷审会审议表,送主任委员审批。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信贷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揭示、贷审会评议)、审议结果等。
  第四十一条 对复议的信贷业务,贷审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信贷管理部门,由信贷管理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行长在审议表上的签批意见,准备复议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管理部门起草文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或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在信贷业务审批表签批。批复文件要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
  第四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部门向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上一级行同意后,由该级行信贷管理部门通知下级行具体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超授权信贷业务,由行长(或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信贷管理部门起草请示文件,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的措施等,请示文件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行;或由行长(或授权的副行长)在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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