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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欧盟出口进(来)料加工水产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六、各局要密切跟踪和掌握国内外法规动态和新的卫生要求,并随时通报出口企业,督促企业强化质量观念和自律能力,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检测手段,特别是从源头上解决药物残留问题,保证出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切实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七、加强与当地外经贸、农业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快速联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保证步调一致,积极创造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八、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和建议,请及时报总局食品局。

  附件:

对欧盟出口进(来)料加工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输欧进(来)料加工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解禁后输欧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杜绝再次出现禁用农、兽药残留或允许使用药物残留超标等问题,特制定本措施。
  一、原料控制
  (一)水产品进境口岸。
  水产品的进境口岸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进境水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库。存储库的条件须符合中国食品卫生法规要求。
  2.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设施应满足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需要,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
  水产品进境前须经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入境报检。未经检疫审批或原产国、品名、数量等与许可证不符的不得进境。
  (三)证单要求。
  进境的水产品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正本检疫(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检疫(卫生)证书须证明已经过致病菌、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等检验并适合人类食用。无有效官方证书的一律不得进境。
  (四)现场检验检疫。
  进境后的水产品应首先进行现场卫生检疫,内容包括:运输工具(或集装箱)的卫生情况;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产地(捕捞海域和原产国)、生产日期或捕捞日期、包装等是否货证相符;核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卫生状况;对水产品的感官检验检疫;包装及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出口国及中国的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货证不符的;
  2.腐败变质或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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