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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勘界技术规程

  调查勘测实施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4.1.1 任务简介
  任务来源、勘界范围、工作起止时间等。
  4.1.2 目的与意义
  勘界的主要目的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应等。
  4.1.3 勘界依据与工作原则
  勘界中引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技术依据,明确勘界工作原则。
  4.1.4 陆域勘界现状
  陆域界桩位置、坐标等。
  4.1.5 工作内容
  依据海岸界点,选用适当的方法,设计调查中间线,确定调查勘测范围和调查项目,布设站位等。
  4.1.6 组织形式
  4.1.7 进度安排与经费预算
  4.1.8 成果形式
  4.2 实施方案报批
  省际间海域勘界调查勘测实施方案须报送国家海洋局审批。
  4.3 调访与资料收集
  4.3.1 调访内容
  区域环境、资源、社会经济状况、开发与管理现状及用海纠纷等(具体内容详见附录B)。
  4.3.2 资料时段
  资源与环境以最新资料为准。
  经济和人口以调查勘测工作开始前一年的政府统计资料为主。
  社会状况以勘界前五年内资料为准。
  历史沿革以1949年10月1日以后资料为准。
  4.4 勘界调查实施
  按批准后的调查勘测实施方案组织勘界调查工作,具体内容应满足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
  4.5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方案)的编制
  按本规程第7章规定,依据勘界调查结果,初拟、优化并编制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方案)。
  4.6 归档
 
 勘界调查勘测的所有数据及资料应按照《海域勘界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4.7 评审与验收
 
 以批准后的调查勘测实施方案和合同书(或任务书)作为评审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5 一般规定

  5.1 勘界工作底图
  由最新版1∶50000海图和地形图编绘。
  5.2 勘界调查范围
  5.2.1 调查中间线起始点
  5.2.1.1 一般海岸
  一般海岸(砂质、淤泥质、基岩及人工海岸)以海岸界点作为调查中间线起始点。
  5.2.1.2 河口海岸
  陆域行政区域界线以河流为界时,以河流主航道中心线(无主航道则以河流中心线)与河口海岸线彼此最近突出点连线的交点为调查中间线起始点(见附录C)。
  5.2.2 海岸线修测长度
  自调查中间线起始点沿海岸线向两侧各延伸50km~100km。
  5.2.3 陆域调查范围
  自调查中间线起始点垂直于调查中间线向两侧各延伸10km,由海岸线向陆域延伸1km。
  5.2.4 海域调查范围
  自调查中间线起始点垂直于调查中间线向两侧各延伸10km。向海延伸长度:渤海自零米等深线向海延伸12nmile;琼州海峡自海岸线向海延伸12nmile,窄于24nmile处自海岸线向海延伸至琼州海峡中间线;其他海域自海岸线至领海外部界限(不含领海基线尚未确定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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