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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
(国函[2001]1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鹤壁市政府驻地迁址及郊区更名的请示》(豫政文[2001]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鹤壁市郊区更名为鹤壁市淇滨区。
二、
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迁至淇滨区九州路,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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