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抗诉机关的特殊地位。对方当事人不得对不参与庭审的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进行询问、质问或者发表过激言论。
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的标牌和裁判文书的称谓统一为“抗诉机关”。
20.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向抗诉机关申诉的对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照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经依法传唤,向抗诉机关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表示撤回申请的,应建议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抗诉机关同意的,按撤诉处理,作出裁定书;经依法传唤,当事人均不到庭,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原审判决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1.在制作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判文书中,一般不使用“驳回抗诉”的表述。
22.对一审生效裁判文书抗诉的,当事人要求二审法院直接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参照我院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
28条第2项规定,收费后提审;当事人拒交诉讼费用的,交由一审法院再审。
五、关于再审案件法律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
23.关于制作“驳回申请再审(申诉)通知书”
“驳回申请再审(申诉)通知书”是审判监督程序复查阶段的结果,是对申请再审人提出申请再审进行复查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复查通知书与再审判决书不同,因此,不能用进入再审程序后制作判决书的标准来要求,但也不能过于简单,更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总的要求是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进行批驳,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的答复。
24.关于制作“民事再审裁定书”
(1)首部简明扼要,不再列举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2)在制作民事再审裁定书时,不再表述“原判决(调解、裁定)确有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文字,
变更为“经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