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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治本力度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意见

  (二)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对法院审判权和法院队伍的干扰和侵蚀十分严重。党的十五大和我国宪法虽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当前人们的法制观念依然比较淡薄,在社会各种不正之风的影响下,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或利益,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法、各种手段,侵蚀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干扰审判权的正常行使,以致发生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此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也导致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执行不力。
  (三)审判机制和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目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工作正在深化,但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审判机制尚不健全;院长、庭长及监察部门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监督职责尚不明确,审判管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这些薄弱环节,给腐败现象的滋生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少数法院领导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摆上法院重要议事日程,没有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有的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忽视法院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有的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甚至不调查、不处理。领导工作方面的这些原因,导致少数单位腐败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五)一些法院经费保障不足,违规收费屡禁不止。一些法院为了解决经费上的不足,或者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有的从执行回来的款项中提留;有的向当事人或其他企业拉赞助,甚至私设小金库,上述问题易诱发腐败现象。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人民法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方针。要结合法院的实际,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规范行为,健全制度;狠抓管理,严格监督。通过深化改革,体制创新,努力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
  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工作目标是: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廉洁自律能力显著增强;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和完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各种知己收费和变相乱收费现象。党的十六大之前,要力争使法院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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